與日本高速公路所有權和債務償還組織的協議大綱(2006年3月31日)

在四家道路相關公司的私有化中,從尊重新成立公司的自主權的角度來看,原國有公司傳統上是從政府獲得單方面命令,以修改建設新高速公路的方法等。根據公司與本組織達成的“協議”,將建造新的高速公路。

  1. 協議簽署單位

    全國網絡:

    東日本高速道路株式會社,日本中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或西日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前稱日本公路公共公司)經國土交通大臣批准(3項協議),分別管理本組織指定的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

    區域航線網絡:

    經土地,基礎設施,運輸和旅遊大臣批准,本組織指定的東京都市高速公路,阪神地區阪神高速道路,京都地區阪神高速道路和本州四國高速公路(4個協議)。

    一條線的高速公路:(9個協議)

  2. 每個協議的詳細信息
    目標高速公路路線名稱,公司的建設內容,公司對公司承擔的最大債務承保金額,代理機構對公司無息貸款的貸款計劃,代理機構對公司的貸款道路資產,貸款金額和期限,公司收取的費用金額和收取期限等詳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