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限制概述

  1. 限制官員,執行幹事和高管(以下稱為“執行人員”)的再就業
    • 禁止在目標公司(即通過競爭性投標接收訂單的公司,參與競爭性投標的公司以及有資格參與競爭的公司)進行以再就業為目的的任何活動。
    • 対象企業に対して、役員は退任後2年までに再就職した場合は届出とし、執行役員及び幹部社員は退職後1年までに再就職した場合は届出。
    • 如果目標公司採取了諸如暫停參加競賽資格之類的措施,則在措施期間和措施期結束後的6個月內不得再就業。
  2. 從官員和目標再就業公司提交認捐
    • 官員等:保證他們不會在目標再就業公司從事其他非法行為。
    • 再就業的目標公司:做出保證,將不鼓勵再就業人員做出其他非法行為,並且如果違反該行為,即使採取了取消比賽參賽資格等措施,也不會提出異議。 。
  3. 再就業狀態公告
    • 每年,我們都會公佈重新就業的狀況,例如被通知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