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道被指控在卡祖市南筱崎市發生拖車事故

〜違反車輛限制條例(3月6日)的車輛事故〜

2006年4月21日
東日本高速道路株式會社
關東支店

NEXCO東日本關東分公司(東京都Taito-ku,分公司:佐木博三)今天向the玉縣警察總部交通部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報告了以下情況。

2006年3月6日,在東北自動車道31.7公里處(崎玉縣加祖市南筱崎,筱崎市)附近,Kotake運輸有限公司(茨城縣坂東市,代表董事:Kazue Kotake)的一輛大型拖車拉開了一條中間帶。發生事故,導致貨物跌落,並且從12:20左右起,Kuki IC和Kazo IC之間的東北自動車道(上行線路)關閉了大約5個小時。

車輛和負載超過了《車輛限制條例》規定的總重量,並且交通違反了《道路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此外,小竹運輸有限公司過去屢屢違法,我們每次都給予指導,但這一次造成瞭如此嚴重的事故。

為了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我們根據Kotake Transport Co.,Ltd.的《道路法》第102條第1款和《道路法》第105條對駕駛員進行了指控。

我們希望與相關組織保持聯繫,並努力確保流量安全順暢。

  • 我們公司違反汽車限制的方法
    違反限制車輛的車輛或負載不當的車輛(例如違反法律的車輛)可能會在道路上施加額外的負載,或使道路上的負載掉落。因此,有必要積極打擊違法車輛。
    在我們公司,我們由專門進行控制的車輛隊來控制違反法律法規的車輛,這些車輛在立交橋入口和乾線的隔離區入口處。
  • 如何控制違反限制的車輛
    當車隊在現場發現違法的車輛時,將其引導到測量站,測量重量,高度,寬度等規格並確認貨物。 ..如果測量結果表明該車輛違反法律並且不能採取糾正措施,則根據違規程度發出警告信或採取行動命令,並掉頭或下一個IC採取諸如溢漏之類的措施。
  • 每部法律的介紹[道路法(節選)(1952年6月10日第180號法)
    最新修訂:1994年12月1日第1/47號法律]

第47條

與道路有關的車輛,用於保持道路結構或防止交通危險(當有人在船上或裝載貨物時,處於該狀態) ,包括牽引其他車輛時的牽引車輛,本節和第8章中的以下內容同樣適用。)最大寬度,重量,高度,長度和最小轉彎半徑由內閣訂單指定。
2寬度,重量,高度,長度或最小轉彎半徑超過內閣命令根據前款規定的最大限制的車輛,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3當道路管理員認為有必要維護道路結構或防止交通危險時,隧道,橋樑,高架道路或任何其他類似結構的車輛或車輛的重量。如果高度超過通過結構計算或其他計算或測試確認為安全的限制,則可以禁止或限制通過。
(4)除前三款規定外,內閣法令還規定了與道路相關的車輛限制標準,以維持道路結構或防止交通危害。

第一百零二條

屬於下列任何一項的人,處以一百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I)對於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超出同一條第一款內閣令規定的最高限制的車輛的通行,道路管理人應當遵守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所附條件通過車輛的人
(ii)違反第47-2條第(6)款規定未提供許可證的人
(ii)根據第47-3(2)條的規定違反道路管理員命令的人
(四)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道路管理員命令的人(包括這些規定比照適用於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情況)。
(V)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道路管理員命令的人(包括比照適用第一十一條第二款的情況)。

第一百零五條

當法人的代表,法人的代理人,僱員,僱員或任何其他僱員在懲罰法人或行為者的同時,還違反了有關法人或個人業務的前六條,並對每篇文章處以罰款。